衛生署核發牙體技術人員資格證明聲明書
聲明書 有關本署受理99年度牙體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資格審查申請案件之期限,業以本署99年1月25日衛署醫字第0990260397函頒之「得應牙體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資格審查申請須知」第1點後段明確規定「...申請得應牙體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資格審查未能於本考試當次報名截止日前45日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資料者,該次考試不予提供特種考試資格審查證明。」,該申請須知除於本署網站公告外,並同時函知臺北醫學大學等大專院校及牙體技術從業人員相關學、協、工會等人民團體,以達訊息快速傳遞。 依該申請須知第1點規定及考選部公告受理牙體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申請之截止日期(即99年6月30日止)計算,本署受理99年度牙體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資格審查申請案件之期限為99年5月17日。換言之,凡是99年5月17日前寄達本署且經核對資料完整者,才能取得參加99年度特種考試之資格證明。 但考量部分已先向考選部報名特種考試但未能於99年5月17日前向本署繳驗完整資料之考生權益,爰於99年5月31日牙體技術人員特考資格審查小組會議決議「衛生署受理核發第一次特種考試資格審查之收件日期,雖已於99年5月17日截止,但考量考生權益,但仍請繼續依序審理5月17日以後寄達且資料完整、填寫正確之案件進行審查,並依序寄發證明。」,本署遂依該決議繼續辦理99年度資格審查案件。 綜上,對於99年5月17日以後才寄達本署之申請案件,係屬額外受理之審查,因審查作業限制,5月17日前未寄達完整申請資料者,本署無法確保逾期申請案件之審查及資格證明之核發。對於已報名,但未能於8月31日完成核發資格證明之考生,考選部將主動辦理退費事宜。 以上,特此申明。 行政院衛生署 99年8月12日 |